索引号:002482031/2021-38135 组配分类: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1-12-31
文件编号:浙发改投资〔2021〕459号 统一编号:ZJSP02-2021-0012
有效性:有效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11 14:3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背景

社会风险评估是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党政国策,施行以来,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顺利实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专题研讨班开班式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坚持底线思维,防范化解风险,要下大气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基于近年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风险形势变化,2019年8月,省委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2021年2月,中办国办下发了相关文件,为新形势下完善社会风险评估机制指明了方向。重大项目是社会风险评估的重要方面,社会风险评估也是审批(核准)重大项目的重要前置条件之一。

(二)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最新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重大项目社会风险评估工作,保证重大项目顺利实施,我委决定对2013年12月16日印发的《省发改委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浙发改法规〔2013〕1173号)进行修订完善,编制《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的制定实施,为新形势下,做好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风险评估工作提供了指引;同时,也为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社会风险全过程管控建立了长效机制。

(三)依据

主要依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9〕5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

二、文件主要内容、重要举措

(一)主要内容

1.《办法》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社会风险评估的定义、评估原则(“谁决策谁负责”)、评估时点等。

2. 《办法》第四条明确了评估范围。主要是对于易发生社会风险的项目,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分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城建等领域,提出需开展社会风险评估项目类型。并设置了兜底条款。

3. 第五至第八条,明确了社会风险评估主体的界定和主要开展方式。主要是明确了确定评估主体的基本规则、评估工作要求,明确评估内容(对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分析)、评估程序等要求。

4.《办法》第九条,明确了风险等级划分和风险等级。主要是依据《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根据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后可能对社会安全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划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低风险五个等级。

5.《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对项目可研(申请报告)编制和评估提出要求。主要是明确各单位在报送项目可研、项目申请报告时,对列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出具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

6. 评估结论应用。《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主要是明确对存在高风险、中高风险或中风险的项目,暂缓或不予审批(核准),并对评估主体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提出防范化解风险要求。同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社会风险的全程跟踪与管理。

7. 责任追究。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依照《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明确了违反本《办法》规定,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象及情形。

8. 其他。《办法》第九十条至二十二条对各地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办法》实施时间等。

(二)重要举措

1.《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社会风险评估的范围,有利于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

2. 明晰了社会风险评估主体的确定方式,为社会风险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指明了路径;

3. 提出了重大项目申报,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社会风险评估审核意见,为重大项目申报明确了要求;

4. 规定了评估主体与评估实施主体在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工作中的责任和违法违纪事项,为社会风险评估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 读 人:韩海祥

联系电话:0571-87055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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