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031/2021-37941 组配分类: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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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有效

关于《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0-30 16:2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一、政策背景

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和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二、出台目的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

三、修订原则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战略、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要求。新办法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省委十四届七中全会精神,对照新版《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对与新形势、新要求已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了逐条修订。

二是完善管理办法体系。新办法按照总则、组织管理、申报与认定、运行评价、监督管理的架构对旧办法作了进一步完善,并在2019年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的基础上,配套编制了《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明确了评价的指标体系。

三是突出关键点。聚焦建设宗旨和目的,按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的原则,突出关键条款,对主管部门、实施主体单位的责任、主要任务、申报条件、运行评价等条款进行了必要调整。

四、主要内容

新办法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申报与认定、运行评价、监督管理、附则等6章28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定义,给出了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宗旨、主要任务、责任与义务。

相较于旧办法,主要是根据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将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宗旨扩展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并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将企业排在了依托主体的第一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共3条。作为新增设的一章,具体规定了省发展改革委的指导协调与运行管理等职责;明确了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浙中央企业是省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和推荐部门;规定了省工程研究中心实施主体单位的职责。

相较于旧办法,一是本次修订明确和细化了主管部门和实施主体单位的职责,压实了主管部门和实施主体的责任。二是采纳了省国资委的建议,省属企业工程研究中心统一由省国资委作为主管部门。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共8条。明确了申请的推荐程序、基本条件、认定流程、材料要求、评审方式等。

相较于旧办法,参考2019年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成果,新办法以评价合格线为基准,新增了申报单位需具备的硬性条件:(1)科研场地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应在1000万元以上。(2)实施主体为企业的,专职研发人员应不少于50人;实施主体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专职研发人员应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应不少于20人。

第四章“运行评价”共5条。明确了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的周期、要求及工作程序,规定了评价结果的等级以及结果的奖惩措施。

相较于旧办法,明确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评价工作,对正式认定的省工程中心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开展运行评价。参考2019年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成果,新办法将配套出台《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附件2),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体系。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4条。明确了省发展改革委、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工程研究中心重大事项调整的程序和惩戒措施,明确了撤销工程研究中心称号的情况。

相较于旧办法,新办法进一步压实了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同时明确将实施主体单位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严格了撤销工程研究中心称号的适用条款,增加了“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等情况。

第六章“附则”共3条。鼓励各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支持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鼓励开展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认定工作。参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限定有效期至2025年。

相较于旧办法,本次修订鼓励各设区市对国家、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提供支持政策,并开展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有利于建立全省工程研究中心体系,为创新型省份建设作出贡献。

五、重要举措

一是强化组织管理。规定了省发展改革委的指导协调与运行管理等职责;明确了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浙中央企业是省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和推荐部门;规定了省工程研究中心实施主体单位的职责。

二是规范申报与认定程序。明确了申请的推荐程序、基本条件、认定流程、材料要求、评审方式等。

三是强调运行评价。明确了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的周期、要求及工作程序,规定了评价结果的等级以及结果的奖惩措施。

四是重视监督管理。明确了省发展改革委、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工程研究中心重大事项调整的程序和惩戒措施,明确了撤销工程研究中心称号的情况。


解读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方菁菁

联系方式:0571-8706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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