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031/2018-30479 组配分类: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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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有效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浙江财经大学等学校开展完善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函》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8-30 11:2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浙江财经大学等学校开展完善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函》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目前我省学分制收费政策主要依据《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05〕283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292号)规定执行,将学年学费分为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公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分别在每学年学费中划出3000元、6000元作为学分学费,每个学分学费标准分别为75元、150元,其他为专业学费。

2014年、2018年我省分别规范和调整公办高校学费和独立学院学费后,学分学费占学年学费的比重有所降低。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收费政策,进一步扩大高校收费自主权,决定开展完善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在总的学年学费标准不变基础上,由学校自主确定学分学费、专业学费收费标准。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学年学费标准不突破。学校可在不突破省价格等部门规定的不同专业学年学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学校教学改革和人才优化、个性化培养需要,自主确定各专业的学分学费、专业学费收费标准。

二是明确政策执行时间和对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从2018年秋季招收的新生起执行,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执行。

三是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要求相关高校进一步细化改革方案的具体操作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学分制收费调整和监管工作制度,采取措施确保改革方案落实。

四是开展改革试点政策评估。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满一年后,要对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政策评估。




相关政策: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浙江财经大学等学校开展完善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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