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对2023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公布了全面清理结果。
一、主要依据
1.《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必要性及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情形的清理结果。
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公布了上次全面清理后的结果,确定了主要清理范围,并作为部分文件待修改后继续有效的依据。
二、主要内容
对纳入全面清理范围的208件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明确了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目录。具体为:继续有效112件、拟修改38件、废止和失效58件。另有149件原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具体价费标准文件,后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进行动态管理,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田潇迪
联系电话:0571-87056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