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机关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省发展改革委对2023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了全面清理。经委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112件、拟修改38件、废止和失效58件。另有149件原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具体价费标准文件,后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进行动态管理,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2025年1月31日起实施。在通知实施前已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方针政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不符合当时起自动失效。
4.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省发展改革委具体价费标准文件目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