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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031/2024-39120 组配分类: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省发展改革委 生成日期:2024-11-28
文件编号:浙发改价格〔2024〕290号 统一编号:ZJSP-02-2024-0005
有效性:有效

【文字解读】《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03 10:2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有关精神,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引导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省发展改革委经过深入调研、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等,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了《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4年4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19号),要求“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 执行,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2024年5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24〕20号),要求“完善我省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机制,实行价费分离,电费、服务费分别列示、分别计价。”

二、主要内容以及对比国家政策新增加内容

我省电动自行车价费新政主要内容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主要包括四块内容: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价费行为);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推动电网直接供电服务(电价政策和服务);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减轻群众充电负担(降低充电负担);加强宣传引导和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保障措施)。

对比国家政策新增三块内容:

一个明确:《通知》规定“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住建部门、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明确升级改造时间节点”,在国家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参与明确时间节点,加强部门协同。

一个细化:国家政策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通知》进一步细化,规定“对已纳入当地增建改建计划的充停场所,原则上应从建设完工之日起,实现充电设施电量单独计量和价费分离,其他场所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和价费分离”。

一个新增:参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政策,《通知》新增规定“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报装主体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保持不变。峰谷分时电价在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基础上,高峰时段(8:00-22:00)上浮0.03元/千瓦时,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下浮0.25元/千瓦时。

解读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季跃峰

联系方式:0571-8705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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