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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031/2024-39118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省发展改革委 生成日期:2024-11-28
文件编号:浙发改价格〔2024〕290号 统一编号:ZJSP-02-2024-0005
有效性:有效

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03 10:20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市场监管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精神,按照我省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的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

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充电电量以及收费金额等信息。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明确充电设施升级改造时间节点,对已纳入当地增建改建计划的充停场所,原则上应从建设完工之日起,实现充电设施电量单独计量和价费分离,其他场所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和价费分离。

二、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推动电网直接供电服务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物业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用户等环节主体间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报装主体可自愿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保持不变。峰谷分时电价在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基础上,高峰时段(8:00-22:00)上浮0.03元/千瓦时,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下浮0.25元/千瓦时,具体电价水平见下表。

居民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电压等级

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高峰时段

8:00-22:00

低谷时段

22:00-次日8:00

不满1千伏合表

0.558

0.588

0.308

1-10千伏及以上合表

0.538

0.568

0.288

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

三、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减轻群众充电负担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鼓励发挥国企的示范引领作用,倡导充电设施建设、物业服务等环节主体单位,主动让利,降低成本,降低充电服务费用,减轻群众充电负担。

四、加强宣传引导和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要加大政策宣贯力度,通过开展联合约谈、提醒告诫等方式,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2022年2月16日印发的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80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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