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相关发电企业,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要求,现就我省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电网企业按煤电机组每月申报的最大出力值,预测次月煤电机组容量电费总额及工商业用户分摊度电标准,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煤电容量电费”科目,系统运行费用各科目单独列示,随代理购电价格提前发布,首次预测时按煤电机组额定容量计算容量电费总额。
二、请电网企业每月据实清算上月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相关损益纳入次月系统运行费用。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 浙江省能源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