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为适应新时期发展改革工作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办发〔2007〕12号、浙政办发〔2007〕38号文件的要求,省发改委对2000年以来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的范围为:以原计经委、原计委、发改委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此次清理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9件。现对清理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与现行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规定(以下简称上位规定)不相冲突,仍然适应新时期发展改革工作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继续执行。这一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共有12件。
二、与现行上位规定相冲突,以及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文件,予以废止。这一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共有6件。
三、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文件,予以修订。这一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共有1件。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