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规划〔2020〕316号
各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负面清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将根据国家和我省市场准入、产业政策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各相关县(市)政府是落实《负面清单》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做好现有企业关停并转、改造升级、进园入区等工作。严格遵守《负面清单》提出的开发管制要求,把好项目准入关,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建设实施,切实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修复,保障生态安全。
省级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负面清单》实施的支持引导、监督协调,不断完善支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配套政策,强化对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监督管理,促进各有关县(市)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附件:1. 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单位名单(略)
2. 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