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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031/2020-36102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0-09-23
文件编号:浙发改规划〔2020〕316号 统一编号:ZJSP02-2020-0012
有效性:有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09 10:15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浙发改规划〔2020〕316号

各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负面清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将根据国家和我省市场准入、产业政策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各相关县(市)政府是落实《负面清单》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做好现有企业关停并转、改造升级、进园入区等工作。严格遵守《负面清单》提出的开发管制要求,把好项目准入关,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建设实施,切实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修复,保障生态安全。

省级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负面清单》实施的支持引导、监督协调,不断完善支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配套政策,强化对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监督管理,促进各有关县(市)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附件:1. 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单位名单(略)

                 2. 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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