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031/2018-30477 组配分类: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省发展改革委 生成日期:2018-08-29
文件编号: 统一编号:
有效性:有效

《浙江省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2018-08-29 08:3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为规范定价成本调查监审行为,严格工作程序,我们起草了《浙江省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审议稿)》(以下简称《工作规程》)。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现对文件背景及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以及《中共浙江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27号)对加强成本监审完善成本监审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7号令)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的出台也要求我们需要及时修订《工作规程》,契合国家最新文件制度。为落实好党和政府完善成本监审规则的战略部署,我们在总结我省各地成本工作实践,采纳和吸收省外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制定了全省统一的成本监审工作规程。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浙江省价格条例》;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7号令);

      4.《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

      5.《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

      6.《中共浙江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27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成本监审范围。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凡列入《浙江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未经成本监审,不得制定价格。列入《浙江省定价目录》但未列入《浙江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级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前应当进行成本调查,必要时也可实施成本监审。未列入《浙江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各级政府有要求进行价格监管的,定价机关可以进行成本调查。

      (二)明确了成本监审责任主体。县级以上定价机关履行成本监审主体责任,具体工作一般由各级定价机关承担成本调查监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三)明确了成本监审方式。为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精神,并结合我省成本调查机构不健全、力量不足的实际,明确今后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参与成本监审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及相关责任。

     (四)明确了成本调查监审程序。成本监审应当履行书面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意见告知、集体审议、出具报告、案卷归档等程序,并对每个环节的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实施成本调查可以参照成本监审工作程序执行,也可以适用简易工作程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