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在浙江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fzggw.zj.gov.cn)“信息公开”栏上查阅指南。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令时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1-87052748
传真号码:0571-87054171
一、公开信息分类
(一)信息分类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信息公开包括机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信息、政策解读回应、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给付事项、行政确认事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财务信息、综合管理等14个一级类别和相应的60个二级类别。
目录详细分类见浙江省发展改革委信息公开目录。
(二)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索引号 | 名称(标题) | 内容概述 | 生成日期 |
1、索引号
索引号是一组18位代码,是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
2、名称(标题)
名称(标题)是指信息的标题。
3.内容概述
内容概述是对所发布信息的简要概括。
4、生成日期
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二、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后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站地址为:http://fzggw.zj.gov.cn。
本机关还采用“浙江发改”政务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3、公开时限
各类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可通过网上申请、现场申请、信函申请三种渠道。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不予公开范围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2、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联系人:陈斌豪,联系电话:0571-87052748,传真号码:0571-87054171,通信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省府一号楼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邮政编码:310025。
3、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4、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浙江省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省政府依申请公开网上申请平台进行申请,网站地址为:http://zfxxgk.zj.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zfxxgk/ysqgk/login.jsp?jdid=1。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申请邮寄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省府一号楼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收,邮编为310025。
(3)当面申请。本机关委托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接受当面申请。申请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新33-2号,省经济信息中心A座501室;申请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联系电话:0571-87053336。
5、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监督和保障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网址为http://www.zjzxts.gov.cn/wsdt.do?method=writes&formld=97ecf96ef04f4947b74e1b86d64992e6&areacode=330000&type=2)
(二)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提交途径:浙江省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571-87052472,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一号楼,邮政编码:310025。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571-88497846,通信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9号,邮政编码:31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