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部署,健全项目节能和碳排放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十五五”时期是我省加快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推动节能降碳关口前移的关键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的重要源头,直接关系全省能耗强度和碳排放目标实现。为贯彻落实国家31号令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制度,明确各级节能审查权限、规范碳排放评价内容、优化审查程序、强化区域统筹管理,推动形成节能降碳“一体化”管理体系,制定本《实施办法》。重点突出三个方面:
一是突出依法依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31号令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细化节能审查权限和程序,确保法定职责落实到位。
二是突出系统衔接。强化节能审查与碳排放评价、能耗平衡、煤炭替代、碳排放量置换等制度的衔接,推动能耗双控与碳排双控有效贯通。
三是突出操作可行。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型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标准统一、规范简明的实施路径,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分为七部分:
(一)明确项目节能审查权限
按照项目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管理,明确省、市、县级节能审查权限,细化跨区域、打捆项目的职责分工。对节能降碳指标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审查质量偏低地区,省级部门将调整或暂停其节能审查权限。
(二)明确项目碳排放评价要求
明确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和全部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节能审查机关重点审查项目对区域碳排放形势和强度目标的影响、单位产品和增加值(产值)碳排放水平是否符合标准,以及技术装备先进性和降碳潜力。
(三)明确能耗平衡和煤炭减量替代要求
实行新上项目能耗分级平衡制度,同时结合地区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差别化的能耗平衡政策,严格落实新上涉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方案。
(四)明确项目节能审查申报材料要求
规定建设单位须按国家要求编制节能报告,明确分期建设项目报告编制要求。明确国家、省级节能审查项目材料报送要求,以及需落实能耗平衡、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碳排放等量减量置换方案等报送要求。
(五)明确项目节能审查程序
节能审查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规范受理、评审、公示流程,明确审查时限。
(六)完善区域节能审查制度
支持具备条件的经开区、高新区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审查申报要求及审查内容,对已经实行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对负面清单外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日常监察、年度评估”制度,对连续2年超出年度节能降碳控制目标的区域,可撤回其区域审查意见。
(七)其他事项
规定实施时间及废止文件,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旧政策对比
相比于《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实施办法》作出的重要调整如下:
一是确定项目节能审查权限时,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的计算方式由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修改为按当量值(重点领域项目除外),同时确定项目节能审查权限的依据由仅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分级,修改为同时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和煤炭消费量分级。
二是调整省、市、县三级节能审查权限,包括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直接开展节能审查,而非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等。同时明确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相关项目由所在设区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三是增加项目碳排放评价要求,明确能耗平衡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明确区域节能审查对象为经开区、高新区,由区域结合实际开展。对于节能验收相关具体内容,不在实施办法中明确,另行制定《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解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解读人:汪文辉
联系方式:0571-87056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