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0000002482031M/2026-1010546843 组配分类: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6-02-26
文件编号:浙发改能源〔2026〕46号 统一编号:ZJSP-02-2026-0001
有效性:有效

【文字解读】《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04-30 16:56 信息来源:节能处 浏览次数: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为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实施《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

一、我省《实施办法(试行)》的细化内容

国家31号令明确,节能审查验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结合我省实际,细化了节能验收具体内容及工作程序、明确节能审查验收监督管理要求,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明确省市县三级节能审查机关管理权限

节能主管部门应按照“谁审查、谁复核”的原则,对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进行复核。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审查的项目,其节能验收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委托省能源监测中心开展复核。

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节能主管部门对节能告知承诺验收表进行抽查。

(二)明确节能审查验收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是规范节能审查验收主要内容。主要是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建设方案、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措施、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耗(煤炭)平衡方案、其他内容等6方面。

二是节能审查验收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节能审查验收主体责任,应据实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对报告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是明确验收“不通过”情形。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主要产品品种等发生重大变化,且未依法依规变更的”等9种“不通过”情形。

四是实现在线节能审查验收管理。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节能告知承诺验收表均通过浙江省能源利用状况综合管理系统存档备查。

(三)加强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实施情况监管

一是强化节能审查验收监督检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对各地节能审查验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完成节能审查验收的项目列入本年度或下一年节能监察计划。

二是强化项目建设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参与节能审查验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节能审查验收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执行。

二、《实施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试行)》分实施对象、验收内容、验收组织、复核和抽查、其他五个部分,附件提供了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和节能告知承诺验收表的参考模板。

(一)实施对象。主要明确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验收。区域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进行验收。

(二)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建设方案、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措施、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耗(煤炭)平衡方案、其他内容等6方面。

(三)验收组织。对项目验收实施主体、验收工作组组成、验收报告主要内容,以及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9种情形做了规定。同时规定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通过浙江省能源利用状况综合管理系统存档备查。

(四)复核和抽查。对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复核、节能告知承诺验收表抽查进行了规定。

(五)其他。明确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对项目验收的监管方式。项目建设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