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0000002482031M/2025-1010453055 组配分类: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5-12-25
文件编号:浙发改法规〔2025〕290号 统一编号:ZJSP-02-2025-0007
有效性:有效

【文字解读】《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2025年版)》

发布日期:2025-12-26 16:23 信息来源:法规处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2025年版)》(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5号)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先予制定;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和具体处罚标准等内容。

二、起草过程

2025年6月,我委启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起草工作。7月,根据省司法厅要求,召开座谈会,对行政处罚事项及裁量基准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形成了《办法》初稿。8月-9月,召开和参加多次专题会、对接会,进一步细化完善后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9月30日,《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及网上公众意见,11月11日征求相关行业协会、市场主体意见。共计收到各市(单位)反馈意见27条,不采纳9条。12月上旬,再次征求委内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和集体审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办法》最终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正文和《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两个部分:

(一)《办法》正文内容

1.关于目的依据和主要原则(涉及第1-4条)。强调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综合考虑法律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后方可作出处理决定。

2.关于裁量阶次和裁量规则(涉及第5-14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指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概念、适用情形、认定规则,并以此设定为《基准表》的五个裁量阶次。另外,对具有多个减轻、从轻、从重情节、违反多个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明确综合裁量规则。

3.关于责令整改、类案同罚、行刑衔接、追诉期限和适用调整等程序规定(涉及第15-19条)。明确规定责改前置和合理整改期限、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类案同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出现个案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本办法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经报请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调整适用。

4.关于数额本数、设区市事项制定主体、解释权和施行日期(涉及第20-23条)。明确规定《基准表》中各裁量情形、裁量基准的“以上”除第一阶包含所述数额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所述数额本数;“以下”均包含所述数额本数。设区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裁量基准。另外,《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基准表》内容

1.涉及投资、招投标、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节能“五大领域”。主要包括60项行政处罚事项,其中投资(含境外投资)领域5项、招投标领域18项、石油天然气管道18项、电力领域4项、节能领域15项。

2.明确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具体处罚标准“五项内容”。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和具体处罚标准等内容逐一进行明确细化,其中适用情形和具体处罚标准是重点。

3.设置应当或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处罚“五档阶次”。对60项行政处罚事项,共计细化规定了不予处罚60项、减轻处罚46项、从轻处罚55项,一般处罚60项,从重处罚58项。

四、解读机关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蔡东

联系电话:0571-8705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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