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规定,现将核定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发电上网电量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53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26年1-3月的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具体详见附件。
二、核定的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其上网电价为0.65元/千瓦时(含税,下同),其余上网电量按0.5058元/千瓦时执行。请各级供电企业及时支付相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费。
三、未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无需核定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其上网电价暂按0.5058元/千瓦时执行,并网之日起满15年后,上网电价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相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739号)相关要求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