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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031/2024-38560 组配分类:重要公告
发布机构:省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2024-03-29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江引水工程低压开关柜及配套设备采购投诉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1 15:12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温州市瓯江引水发展有限公司、浙宝电气(杭州)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耐立电气有限公司:

现将温州市瓯江引水工程低压开关柜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E3300000007000360032001]投诉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温州市瓯江引水工程低压开关柜及配套设备采购投诉处理意见

投诉人:浙宝电气(杭州)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笕桥俞章路

法定代表人:翁浙敏

被投诉人:杭州耐立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兴国路

法定代表人:林贤峰

浙宝电气(杭州)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对温州市瓯江引水工程低压开关柜及配套设备(货物)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该投诉事项,通过查阅招投标文件,函询招标人,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了调查。现本案调查程序履行完毕。

投诉事项及主张: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查询,申请人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杭州电造公司”)的LOKSET的CQC证书中,申请人均为“杭州电造公司”,制造商及生产商均没有杭州耐立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杭州耐立公司”),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CNCA-C03-01,相关行为也应被认定为无效。2019年中标候选人没有取得低压开关柜国家强制认证产品认证标志,在无生产销售该项目相关产品资质的前提下,“杭州耐立公司”为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富阳容大成套电气制造分公司代工产品,不能做为项目供货依据。

诉求:否决“杭州耐立公司”投标文件。

被投诉人的申辩:招标文件的资格业绩并未要求投标人具有

2019年时低压开关柜的国家强制认证产品资格和BLOKSBT的CQC证书,我司提供的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西区理工农组团(三期)(以下简称:“浙大三期”)合同为加工合同,系“杭州电造公司”下属企业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富阳容大成套电气制造分公司委托我司制造加工,出厂资质资料均由杭州电力设备造有限公司提供,我司并无投诉人所指的无效转包行为,且未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CNCA-C03-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合同明确注明了我司所供产品为BLOKSET柜,我司提供的合同符合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同时我司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了其他多个业绩亦可作为佐证,如“良者涉密项目”“杭州大会展中心一期项目低压柜采购安装”“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西区理工农组团(一期、二期)”等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我司完全具备BLOKSET柜的设计、生产能力。

现查明:(一)温州市瓯江引水工程经浙发改项字[2020]173号文同意建设,并列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人为温州市瓯江引水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江引水工程低压开关柜及配套设备采购标于2023年12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1月18日开标,“杭州耐立公司”等9家单位参与投标。经评审,“杭州耐立公司”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1月22日。投诉人于1月22日提出异议,招标人于1月25日进行答复。

(二)招标文件投标须知1.4.1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1.参加投标的开关柜制造商所投0.4KV低压柜须具备国家或行业有关的试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和3C符合性自我声明,代理商参加投标的,提供其授权制造商的型式试验报告和3C符合性自我声明;2.低压柜(0.4kV)设备制造商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投标,一个开关柜设备制造商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一个代理商仅能代理一个开关柜设备制造商的一个开关柜设备品牌,除箱式变电站内的高、低开关柜外,本次招标范围内的低压开关柜须采用同一投标品牌;3.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具有单个合同中含有400万元及以上的拟投标品牌的低压开关柜供货内容业绩的,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为准(若合同中无供货清单的,须提供供货的清单证明)。若制造商参加投标的,需提供制造商自身的供货业绩。若代理商参加投标的,需提供代理商自身的供货业绩”。

(三)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投标人资格条件的业绩为“浙大三期”合同,投标品牌为“杭州耐立”,其中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4月3日;提供了《型式试验报告》《CQC产品认证证书》《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取得时间分别为 2021年5月11日、2021年6月22日、2021年6月18日,柜型均为“BLOKSET”。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代理商证明。

(四)调查人员在浙江大学紫金港西区理工农组团配电房进行了现场勘察,发现现场未区分一期、二期、三期。相关低压开关柜的铭牌载明:制造日期为2019年4月,制造商为“杭州电造公司”。

本机关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若制造商参加投标的,需提供制造商自身的供货业绩,且要求是拟投标品牌的低压开关柜的供货资格业绩。“杭州电造公司”为“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西区理工农组团低压配电柜采购”项目中标人,系对应低压开关柜业绩的制造商。“杭州耐立公司”本次投标未提供其身为代理商的证明材料,以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杭州耐立公司”就是案涉业绩的制造商。且“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西区理工农组团低压配电柜采购”项目中标人为“杭州电造公司”,中标品牌为“杭电设备”,并非“杭州耐立”。因此,“杭州耐立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浙大三期”业绩不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资格业绩要求,评标委员会存在评审错误,投诉反映情况属实。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成立。

如对本投诉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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