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图标 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动态资讯 >发改要闻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2024年改革试点工作目录

发布日期:2024-03-05 来源:省发改委 浏览次数:

序号

试点

名称

主办

单位

责任

处室

主要理由和依据

试点范围

试点数量

认定形式

试点期限

1

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

省发展改革委

产业处

1.《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办产业〔2019〕1762号)明确:开展两业融合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城市、产业园区,开展区域融合发展试点,在创新管理方式、完善工作机制和创新用地、统计、市场监管等方面先行先试。鼓励重点行业和领域代表性企业开展行业、企业融合发展试点,探索可行模式路径,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2.《浙江省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发改产业〔2021〕1号)
《浙江省两业融合试点创优导则(试行)》(浙发改产业〔2021〕109号)。
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浙江省两业融合试点创优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发改信函〔2022〕1177号)。

试点分为区域和企业两类。试点区域包括县(市、区)、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开发区(园区)等各类省级以上平台。试点企业包括制造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

试点总数超200个,目前前两批已评审认定100个,第三批评审认定50个左右,计划2024年(第四批)评审认定50个左右

省发展改革委发文

试点期限为3

2

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试点

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协调处

1.总书记有指示。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来浙江考察调研时强调,“浙江要勇担使命,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上积极探索,努力形成一些可借鉴、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

2.国家有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发(202124号)《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浙委发(202117号)明确:优先将本领域改革试点、探索示范任务赋予浙江。

3.示范区建设有需要。省委十四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明确指出:建立改革探索和试点推广机制;要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对条件成熟的、群众关切的改革,大家不要等,可以在局部地方先试起来、先干起来,特别是在缩小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重点领域开展试点。

各设区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试点总数不超过100个,已开展93个,第四批(2024年)计划开展20个左右,以后年度试点计划开展20个左右

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

试点期限为2年,滚动实施

3

省新型电力系统试点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电力处

1.《国网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划〔2022〕16号)。
2.《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十四五”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
加强统筹协调和规划衔接,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原则,研究明确“十四五”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总体发展路径,推动项目有序实施
3.《浙江省“十四五”新型电力系统试点建设方案》(浙发改能源〔2022〕102号)。

全省范围内的源网荷储一体化、多能互补、虚拟电厂、智慧电厂项目

目前已开展二批次共76,后续根据实际申报情况确定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联合发文

试点期限为1-3年,按试点项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4

新型消费城市建设试点

省发展改革委

服务业处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6号)明确:开展新型消费城市建设试点
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消费城市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浙发改服务〔2023〕146号)。
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第一批浙江省新型消费城市建设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发改信函〔2023〕1274号)。

试点分市级和县级两个层面,其中县(市、区)以上一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00亿元以下、200-400亿元、400亿元以上)分为三类

2025年,遴选3个设区市、15个左右县(市、区)开展试点

省发展改革委发文

试点期限为2

5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集成改革试点

省发展改革委

城镇处

1.202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深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集成改革。
2.2023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2023-2027年)》,是全国首个市民化系统方案,明确提出要
“分类开展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改革试点”
3.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集成改革获得省委改革办2023年度改革突破奖银奖。

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

30个(每批10个)

省发展改革委发文

试点期限3-5

6

个体工商户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省发展改革委

信用处

《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试点场景应用工作的通知》(浙信用办〔2023〕2号)明确:在属地个体工商户相对集中、信用工作有一定基础、信息化水平相对较高的领域(如金融、物流、商贸、家政等),择优选取2-3个试点场景,明确试点目标、试点内容、工作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

全省县(市、区)

2023年已开展26个,后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省发展改革委发文

试点期限为20234-202412月,后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