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义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现将义东高速公路东阳(南市至南马)段机电施工第JD02、03标段投诉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2日
义东高速公路东阳(南市至南马)段机电施工第JD02、03标段投诉处理意见
投诉人:浙江众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百谢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戚愚军
被投诉人:浙江义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招标人)
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科技馆街888号中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献文
在义东高速公路东阳(南市至南马)段机电施工第JD02、03标段招投标过程中,投诉人浙江众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3年12月22日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该投诉事项,通过调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致函招标人配合调查,咨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方式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程序履行完毕。
投诉事项及主张:义东高速公路东阳(南市至南马)段机电施工第JD02、03标段招标公告对企业业绩与项目经理业绩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设置上以“完成合同价具体金额”为条件排除潜在投标人,与《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中的业绩设置标准相违背。
投诉人要求招标人暂停项目招标活动,并对招标文件设置的不合理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项目经理最低要求等)作出相应修改,以符合《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中的要求。
被投诉人(浙江义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申辩:《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并未明确规定不允许设置业绩的合同价金额,本项目两个标段设置合同价金额符合民事行为中“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要求;机电施工第JD02、03标段设置的业绩合同价金额均不超过相应标段工程量清单预算的50%,与以往已完成类似招标项目要求基本相当,既具有充分竞争性,又符合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招标惯例。
现查明:(一)义东高速公路东阳(南市至南马)段项目由浙发改项字〔2021〕49 号文件同意建设,并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机电施工第JD02、03标段于2023年11月27日发布招标公告,第JD02标段招标范围相对应的施工图预算约为9600万元,第JD03标段招标范围相对应的施工图预算约为6200万元。
(二)机电施工第JD02标段招标公告对投标人业绩最低要求为:“自2018年7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完成过1个签约合同价不低于4000万元的新建(或改建或扩建)高速公路机电(至少包含监控系统、通信系统、收费系统,不含大中修及小修保养工程)工程的施工”;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为:“担任过1个签约合同价不低于4000万元的新建(或改建或扩建)高速公路机电(至少包含监控系统、通信系统、收费系统,不含大中修及小修保养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EPC项目的施工负责人)”。
(三)机电施工第JD03标段招标公告对投标人业绩最低要求为:“自2018年7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完成过1个签约合同价不低于3000万元的新建(或改建或扩建)高速公路机电(至少包含监控系统、通信系统、收费系统,不含大中修及小修保养工程)工程的施工”;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为:“担任过1个签约合同价不低于3000万元的新建(或改建或扩建)高速公路机电(至少包含监控系统、通信系统、收费系统,不含大中修及小修保养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EPC项目的施工负责人)”。
(四)行业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厅回复,《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中对于机电等附属工程,设置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原则上仅要求近5年来完成过相应公路等级类似工程内容的业绩最低要求,并无规定不得设置“合同规模”业绩要求。义东高速公路东阳(南市至南马)段公路项目机电施工招标文件业绩设置的“完成合同价具体金额”,均低于招标标段金额的50%规模设置,全国符合业绩设置的机电从业单位数量较多,能保证充分竞争。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本机关认为: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设置资格审查条件。本项目机电施工第JD02、03标段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业绩设置的“完成合同价具体金额”均低于招标标段工程量清单预算的50%,且行业主管部门认为《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对于机电等附属工程设置资格审查条件时,并无规定不得设置“合同规模”业绩要求,投诉反映招标人在义东高速公路东阳(南市至南马)段机电施工第JD02、03标段中设置过高资格条件业绩、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依据不足,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国家九部委令2013年第23号修改)第二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
如对本投诉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