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有关单位,嘉兴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嘉善县人民政府:
为确保规划指标合理可行,根据2023年国家明确的森林覆盖率统计口径,对《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嘉善片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规划》中的森林覆盖率指标进行了调整。按照规划调整修订程序,现将调整修订后的规划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嘉善片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59号)同时废止。
附件: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嘉善片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规划(修编)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