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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031/2024-38958 组配分类:人大代表建议
发布机构:省发展改革委 生成日期:2024-10-23
文件编号:浙发改建〔2024〕313号 统一编号:
有效性: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舟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10-25 17:14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杨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海岛县设立“产业飞地”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完善山海协作“飞地”政策、迭代山海协作工程、促进山区海岛县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委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现答复如下:

序号

具体诉求

答复内容

1

建议参照现有山海协作结对模式,由省级层面统筹,在大湾区新区、省级高能级平台等省内相关产业发展平台为尚无“飞地”的偏远海岛县安排一块以先进制造业为主的产业飞地;依托海岛县海洋资源、海洋产业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招引、投资建设以先进制造业、科创研发前端环节为主的飞地项目。

近年来,我省持续深化山海协作工程,推进山海协作工作体系迭代完善。今年8月底,以省“两办”名义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山海协作工程推动山区海岛县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包括建立山区海岛县分类动态调整机制,正式将嵊泗县、温州市洞头区2个海岛县纳入山区海岛县工作体系,参照生态类山区县管理,享受相关支持政策;迭代完善新一轮山海协作工作体系,建立省领导联系,经济强县、国有企业和社会力量与山区海岛县形成结对关系的“1+1+1+1”新型山海协作结对机制;建立“发展飞地”(以下简称“飞地”)整合运营机制,将“产业飞地”“科创飞地”“消薄飞地”统一整合为“发展飞地”,综合集成现有各类“飞地”支持政策,研究制定新的配套政策;依托山海协作结对工作体系,分批分类建设与“发展飞地”相呼应的“双向飞地”,积极引导产业链向山区海岛县延伸落地。

下一阶段,我委将结合海岛县实际情况,开展海岛县“飞地”建设专题调研,并会同省级有关单位,持续优化“飞地”建设运营机制,增强山区海岛县造血能力。同时,省经信厅将继续做好“飞地”支持配合工作,进一步要求各地经信部门主动介入,积极参与,对行业准入、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制订好相应政策措施;省科技厅将加强专项政策落实,支持飞地入驻企业联合飞出地单位共同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申报省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等,柔性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开展大院名校与山区海岛县结对共建,推广先用后转等改革成果,推动创新要素向山区海岛县聚集,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2

建议省级层面统筹协调安排“飞地”建设所需国土空间规划指标,通过“飞地”合作机制,探索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使用。“飞地”建设用地指标可由海岛县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产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予以保障,定向调剂支持“飞地”建设。同时,也希望省里能够参照山海协作“飞地”在用地指标上的支持,给予海岛县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支持。

省自然资源厅全力支持偏远海岛地区高质量发展,积极推进海岛县飞地建设,包括指导相关市县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海岛县飞地相关项目需求、优化用地布局,为相关项目落地提供规划支撑;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岛县飞地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并参照山区26县重大产业项目政策执行,对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等4个指标按0.7修正系数下调,允许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提前支取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鼓励省内其他地区到海岛县设置创新科技园”“产业合作园等。在飞地建设用地指标方面,根据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出台的《关于简化补充耕地项目报备和跨市补充耕地(标准农田)指标调剂程序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071号)规定,调剂双方为省确定的山海协作共建县(市、区)和省确定的山海协作(飞地经济)项目,符合调剂要求的,可直接办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手续。

下一阶段,省自然资源厅将进一步完善对海岛县的用地用海支持政策,加快海岛县国土空间规划的落地落实,不断推进海岛县的城乡布局优化、产业迭代升级和空间品质提升等工作。

3

建议加强财政政策支持,增加对海岛县绿色转化等财政专项激励的倾斜力度,设立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飞地”内基础设施、城市配套和产业基础项目建设。支持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可用于“飞地”内项目,并给予适当倾斜。支持海岛县申报国家相关试点并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强化对“飞地”的金融政策支持,发挥省产业基金对“飞地”产业项目投资的保障。

近年来,省财政厅坚持强化制度供给,优化支出结构,不断迭代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山海协作的推动和引领作用,包括支持打造山海协作升级版,2022年,整合设立省山海协作资金,并于2023年下达资金12.48亿元;实施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2023年出台《2023—2025年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择优选取泰顺县等15个县(市、区)作为激励对象,给予分档激励补助。其中:第一档每县(市、区)平均每年1.5亿元,第二档每县(市、区)平均每年1.2亿元。重点支持相关地区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延伸产业链,推动发展比较优势明显、带动农业农村能力强、就业容量大的产业项目,形成“一县一业”发展格局;实施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2023年以共富大美为主题,以生态创造价值为主线,出台《2023—2025年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择优选取17个非海岛县和3个海岛县作为激励对象,2023—2025年每个县(市、区)每年安排1亿元,重点支持相关地区改善生态环境,探索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高质量转化通道,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加强省产业基金对“飞地”产业项目的支持,创建覆盖全省的“4+1”专项基金,如基于舟山当前产业基础,省产业基金按照省、市、社会资本3:3:4的出资比例组建浙江省绿色石化与新材料基金,规模80亿元,重点投向炼油化工、精细化工等领域,为我省打造绿色石化与新材料世界级先进产业群注入新动能。

下一阶段,省财政厅将配合省发展改革委,修订《山海协作资金管理办法》或印发补充通知,持续指导市县继续推进山海协作各项工作,推动山海协作飞地高质量建设和发展;持续落实好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强化绩效管理,确保工作任务有序推进;持续指导推动市县按照《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有序推进项目实施,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提高资金管理绩效;指导省金融控股公司持续推动基金投资运作,挖掘引进优质飞地储备项目。

4

建议飞地产生的全部税收收入由飞入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地方税收分成部分,建议由飞地双方自主协商后,通过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协助兑付。

自山海协作工程实施以来,省税务局积极为山区海岛县拓展更大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贡献税务力量,包括协助招商部门把好“入门关”,主动对接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和各园区项目,积极介入“飞地”项目招引流程,以“留得住、做得大、风险可控、管理规范”为标准配合开展项目预审,有序引导企业、项目良性发展、规范经营;做好税收效益分析,联合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工作,严格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倒逼税收效益不佳的企业整改,提升税源质量。

针对税收征管建议,目前对飞地的税收管辖主要按照税收属地原则,由园区企业注册地所在(飞入地)的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征管,对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也支持调整为飞出地管辖。针对税收分成建议,省税务部门搭建飞地经济税收管理库,精确统计飞地园区税收效益,根据不同飞地双方签订的共建协议,实施按投资比例分成”“收益保底+税收分成等多样的分成方案,同时建立税务部门与飞地园区的信息共享机制,协助园区规范对飞地企业的考核和政策兑现程序,着力提高政策兑现的精准度。

感谢您对我省山海协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https://fzggw.zj.gov.cn/),了解更多相关方面的工作信息。

联系人:区域协调处陈嵩赟;联系电话:0571-87057382。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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