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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031/2023-00360 组配分类: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省发展改革委 生成日期:2023-05-29
文件编号:浙发改函〔2023〕1号 统一编号:
有效性:有效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全省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区域试点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09 10:29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提升区域整体盘活成效,并通过试点示范,扎实推动全省低效存量资产盘活,不断提升存量资产运营管理水平,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降低政府债务风险和企业负债水平,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22〕65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全省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区域试点申报工作。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等程序,并报省政府同意,确定在绍兴、台州2个设区市和杭州市萧山区、瑞安市、浦江县、松阳县4个县(市、区)开展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区域试点。试点时限为3年。现将试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作机制。试点地区要建立试点工作目标体系、工作推进体系、政策体系和评价体系,完善专班化运作机制、清单化推进机制,推动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常态化运作,完善资产台账动态管理和重点项目定期调度机制,定期编制工作简报,并向我委报送年度推进情况和工作成效。

二、创新政策举措。试点地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围绕资产跨区域跨主体整合、资产资源高效综合利用开发、回收资金高效利用、降低盘活成本、全程风险防控、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数字化场景应用等方面开展探索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和创新成果。

三、加强总结推广。试点地区要及时总结并报送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新模式新路径,我委将利用官网专栏、网站、新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推广,到2025年,试点的设区市形成国家级、省级典型案例分别不少于1个、4个,试点的县(市、区)形成省级典型案例分别不少于2个。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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