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面掌握我省生态产品基本情况,为拓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通道、加快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有力支撑,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牵头建立浙江省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和动态监测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依托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调查监测体系,以县域为基本调查单元,利用网格化监测、数字化等手段,开展生态产品构成、数量、质量等情况调查,编制生态产品目录清单并动态调整。
按照“成熟一批,调查一批”的原则,有序开展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调查实施分为两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为前期准备与试点阶段,2023年开始选择有条件地区,率先组织开展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和动态监测试点工作。第二阶段为全面启动阶段,待试点成熟后,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适时启动全省范围内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和动态监测工作。
二、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
(一)普查范围
在试点基础上开展全省域范围内的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
(二)普查内容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江省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应用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按照《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技术规范 陆域生态系统》(DB33/T 2274-2020),开展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
1. 供给产品
1.1 农产品。结合已有的农产品信息调查工作,查清农产品的类型、产量、质量,以及农药、化肥施用情况、种植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灌溉用水水质等可能会影响农产品价值的附加信息。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2 林产品。结合已有的林产品信息调查工作,查清林产品的类型、产量、质量,以及林产品的产地周边生态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灌溉用水水质等可能会影响林产品价值的附加信息。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3 畜牧产品。结合已有的畜牧产品信息调查工作,查清畜牧产品的类型、产量、质量,以及畜牧产品的产地周边生态环境质量等可能会影响畜牧产品价值的附加信息。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4 渔产品。结合已有的渔产品信息调查工作,查清渔产品的类型、产量、质量,以及渔产品的产地周边生态环境质量、养殖水质情况、养殖工艺等可能会影响渔产品价值的附加信息。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5 淡水资源。结合已有的水资源调查监测工作,查清水资源总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水资源的质量等级,以及水资源周边的生态环境质量等可能会影响水资源价值的附加信息。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1.6 水电、生物质能。查清全省范围内水电(不含抽水蓄能电站)、生物质能发电(不含沼气发电以及垃圾焚烧发电)的发电量信息。
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2. 调节服务
2.1 水源涵养。根据《浙江省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统计报表制度》(下同)相关要求,获取森林、灌丛等各类生态系统面积、分布以及多年平均蒸发量等数据,核算得到水源涵养的实物量。
2.2 土壤保持。获取森林、草地等各类生态系统面积、分布以及降雨侵蚀力因子、土壤可蚀性因子等数据,核算得到土壤保持的实物量。
2.3 洪水调蓄。获取森林、湿地等各类生态系统面积、分布以及暴雨降雨量比例等数据,核算得到洪水调蓄的实物量。
2.4 水环境净化。获取水环境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数据,核算得到水环境净化的实物量。
2.5 空气净化。获取大气环境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数据,核算得到空气净化的实物量。
2.6 固碳。获取森林、灌丛等各类生态系统面积、分布以及陆地生态系统净初级生产力等数据,核算得到固碳的实物量。
2.7 释氧。获取森林、灌丛等各生态系统面积、分布以及陆地生态系统净初级生产力等数据,核算得到释氧的实物量。
2.8 气候调节。获取森林、湿地等各生态系统面积、分布以及多年平均蒸发量等数据,核算得到气候调节的实物量。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协同,按职责分工落实。
3. 文化服务
结合已有的旅游统计工作,明确自然类A级以上景区名录,查清自然类A级以上景区每年旅游人次。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4. 自然资源
按照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要求,开展耕地、森林、湿地、水、海域海岛等资源的专项调查,查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结构、生态功能及相关人文地理等多维度信息。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时间安排
原则上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基础信息普查,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并于次年12月31日前完成普查。
三、生态产品基础信息动态监测
(一)动态监测范围
在试点基础上开展全省域范围内的生态产品基础信息动态监测。
(二)动态监测内容
供给产品中,谷物、豆类等农产品科目,人造林木生长、竹木采运等林产品科目,牛、猪、羊等畜牧产品科目,海水产品(捕捞)、淡水产品等渔产品科目,地表水资源科目,水能、生物质能科目,地方特色供给产品科目纳入动态监测内容。
调节服务中,森林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的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洪水调蓄、固碳、释氧、气候调节等科目以及水环境净化、空气净化等科目纳入动态监测内容。
文化服务中,生态旅游科目纳入动态监测内容。
(三)时间安排
在完成普查的基础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动态监测,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动态监测信息更新。
四、成果上报
(一)成果内容
最终成果为根据《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和动态监测表》整理形成的《生态产品目录清单》,以及建立清单过程中所形成的基础数据、统计数据集、报告、图件等。
(二)报送程序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普查和调查内容要求组织开展信息调查监测工作。当地相关部门通过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网络填报等形式定期更新相关数据,并将成果上报省级相关部门,省级相关部门汇总后提交省发展改革委。
五、工作要求
(1)生态产品的数量、质量、附加信息的具体调查办法由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数据报送、定期更新、质量检验由相应责任部门完成,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负责。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数据。
(3)各部门要加强生态产品信息普查和动态监测的专业技术力量,确保普查和动态监测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
(4)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要求,明确数据的涉密范围,确保信息安全。涉及社会公众关注的成果,履行相关的审核程序后,统一对外发布。未经审核通过的成果,一律不得向社会公布。
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工作要求,会同省级相关部门适时修订完善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和动态监测制度。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相关概念释义
3.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