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立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3713713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
当事人:李立波
身份证号码:1101071968******3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东里新12号楼
单位: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孙英健
身份证号码:1306841992*****3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中国铁建机关集体
单位: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在参加“金华-义乌-东阳市域轨道交通工程后宅停车场等施工监理”投标过程中,涉嫌有弄虚作假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于2023年11月6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未就此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现查明:你公司在参加“金华-义乌-东阳市域轨道交通工程后宅停车场等施工监理”投标时,提供的案涉业绩上海市地铁二号线西延伸工程车辆段建安工程施工监理VIII标并不存在,上海市地铁二号线西延伸工程车辆段建安工程施工监理VIII标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存在弄虚作假。投标时,李立波担任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英健受李立波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四库一平台查询信息、询问笔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实地调查取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规定的情形,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77440元(按中标项目金额9680000元的千分之八计算);
2.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李立波和直接责任人孙英健分别处罚款人民币6195.2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八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