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31号)规定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反馈振石集团东方特钢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最新进展情况的函》意见,振石集团东方特钢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8月通过“清洁方式运输”项目的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现明确该公司从2023年9月起不再执行“清洁方式运输”项目的差别化电价加价政策。
特此函告。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
索引号: | 002482031/2023-00890 | 组配分类: | 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发改委 | 生成日期: | 2023-12-12 |
文件编号: | 浙发改价格函〔2023〕618号 | 统一编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有关钢铁企业停止执行相关项目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的函
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31号)规定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反馈振石集团东方特钢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最新进展情况的函》意见,振石集团东方特钢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8月通过“清洁方式运输”项目的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现明确该公司从2023年9月起不再执行“清洁方式运输”项目的差别化电价加价政策。
特此函告。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