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千年古城复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6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确定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嵊州市三界镇、岱山县东沙镇、象山县石浦镇、苍南县金乡镇为第三批千年古城复兴试点单位,现予以公布。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有力举措,强化要素保障,创新体制机制,把千年古城复兴试点打造成为县域副中心和县域经济新增长极,指导试点单位以规划为引领,深入挖掘文化内涵,提升城镇风貌,优化公共服务,发展特色产业,切实缩小城乡和收入差距,努力打造一批标志性成果,充分发挥千年古城复兴试点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重要节点作用。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全面保障古城复兴顺利实施。省级有关单位要研究千年古城复兴试点实施的政策体系、复兴路径,加强指导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