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在目前破产实践中,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作为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2021年2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个部委印发了《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及省领导批示要求,省发展改革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编制了本《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一是省发展改革委先后商请省级相关部门和破产管理人协会、省银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提供破产工作实践的有关材料,并先后赴浙江银保监局、省银行业协会、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省法院、遂昌县法院等部门调研座谈;二是以《国家意见》为依据,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和调研情况,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破产审判便利化”府院联动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省银行业协会、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等广泛征求意见,同时通过网络公开征集意见。三是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反馈情况修改完善后,再次征求相关省级部门意见,并完成部门合法性审查。四是召开专题会。报请省政府审查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法院联合主持召开专题会议,邀请拟联合发文部门座谈征求意见,并根据最新情况作了进一步充实完善,最终形成本《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总目标,围绕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相关要求,着眼于管理人履职赋能,既贯彻落实《国家意见》基本内容,又体现浙江改革实践成果。
(一)主要条款
我省《实施意见》全文分为“总体要求”和“主要举措”两部分,针对当前破产办理中面临较多问题的五大领域提出了22条举措。
总体要求部分,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完善破产制度配套政策,更好发挥政府和法院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降低破产制度运行成本。
主要措施方面,共分5部分22条。
第一部分“优化破产企业注销和状态变更登记制度”方面共3条,包括落实企业破产和退出状态公示制度、细化落实破产企业注销制度、落实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资格限制登记制度等。
第二部分“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方面共8条,包括强化金融服务支持、便利管理人账户开立和展期、支持管理人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账户、协助配合推进破产程序、加强重整企业融资支持、支持重整及和解企业金融信用修复、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打击“逃废债”等。
第三部分“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务处理”方面共5条,包括保障破产企业必要发票供应、依法核销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便利税务注销、支持企业纳税信用修复、落实重整与和解中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等。
第四部分“完善资产处置配套机制”共4条,包括有效盘活土地资产、妥善认定资产权属、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规范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等。
第五部分“加强组织和信息保障”共2条,包括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沟通等。
(二)创新和细化的内容
我省《实施意见》除了落实《国家意见》的基本内容以外,还根据我省实践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创新:
一是细化完善内容。根据浙江实践,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在“落实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资格限制登记制度”上,细化畅通申报机制,鼓励各级法院积极落实对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对企业破产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惩戒。在“便利管理人账户开立和展期”中,便利实施主体由“银行”优化进一步扩大为“金融机构”,明确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对“无产可破”企业管理人账户免收相关费用。“支持管理人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账户”中,根据破产实践增加了“债务人印章或者经依法备案的管理人印章”内容。在“依法核销破产企业欠缴税款”方面,听取了行业管理协会的意见,对破产清算程序细化为“破产清算程序(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对滞纳金细化为“滞纳金(包括因欠缴社保费用产生的滞纳金)”。另外,在有效盘活土地资产(土地分宗等)、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等多个方面也都有细化完善。
二是补充新增内容。在“加强重整企业融资支持”方面,在《国家意见》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创新和改进融资服务,探索符合重整企业特点的贷款模式,合理确定融资成本,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支持重整企业回归正常经营。优化银行绩效考核机制,推行尽职免责制度”。在协助配合推进破产程序中,对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和庭内债权人委员会制度进行优化,提出探索两者的程序转换和决议效力认可机制等。在职工权益保护方面,在国家“有效保护职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原则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依法优先清偿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对于符合退休条件或要求转出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如果职工个人同意补缴本人及企业应负担的全额欠费的,可由个人先行缴纳后办理退休或转移手续。应由企业负担部分的社保费及滞纳金,个人垫缴后列入破产债权”。在“完善资产处置配套”机制方面,补充新增了“破产档案处置规范”有关内容,提出“建立健全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制度规范,完善档案处置内控机制,明确档案归属与流向,优化档案处置公共服务体系,切实降低档案处置制度成本”。在“依法打击逃废债”方面,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新增了“破产企业涉嫌刑事犯罪的,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应加强与刑事办案机关的协调沟通,妥善解决破产案件程序启动、破产财产保全解除、破产企业接管等问题,刑事办案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等多方面内容。另外,还在“妥善认定资产权属”中新增了财产处置预分配制度、管理人担保财产管理和处置的报酬协商制度,以及在“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信息共享及沟通措施”中贯彻融合了我省数字化改革成果、“破产审判便利化”府院联动联席会议制度等内容。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
(一)解读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金处
(二)解读人:傅文军,省发展改革委财金处处长;联系电话:0571-87052949。杨军,省发展改革委财金处二级调研员;联系电话:0571-87059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