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授予丽水市辖区人民政府部分定价权限的请示》(丽发改价格〔2022〕3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有关规定,授权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实施《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部分定价权限(详见附件)。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具体工作。《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授予丽水市辖区人民政府部分定价权限的通告》(浙价法〔2018〕83号)相应废止。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