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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031/2022-37337 组配分类: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省发展改革委 生成日期:2022-09-14
文件编号:浙发改价格〔2022〕248号 统一编号:
有效性:有效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授权丽水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部分定价权限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09-16 14:55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丽水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授予丽水市辖区人民政府部分定价权限的请示》(丽发改价格〔2022〕3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有关规定,授权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实施《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部分定价权限(详见附件)。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具体工作。《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授予丽水市辖区人民政府部分定价权限的通告》(浙价法〔2018〕83号)相应废止。

附件:授权丽水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权限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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