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各有关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340号)精神,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在认真执行现行价格补贴机制有关规定基础上,决定阶段性调整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扩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将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阶段性新增纳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阶段性调整期间,我省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保障范围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临时伙食补贴。具有多重身份的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二、阶段性降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
将启动条件中的全省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阶段性调整为2.5%,并将全省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阶段性纳入启动条件,同时保持全省CPI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的启动条件不变,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
三、明确价格补贴标准
阶段性调整期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计算公式为:月度补贴金额=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2×当地现行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价格补贴计算公式为:月度补贴金额=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当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
全日制普通高校临时伙食补贴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当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未达到启动条件,但全省CPI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启动价格补贴机制时,月度补贴金额中的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最低按照3%计算。其他情形启动价格补贴机制时,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2.5%的,月度补贴金额按照实际涨幅计算;涨幅低于2.5%的,按照2.5%计算。
四、明确资金保障渠道
阶段性调整期间,财政困难地区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的资金由省级财政给予50%的补助,其他地区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由省级财政给予30%的补助。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先发放,省级财政后结算。全日制普通高校临时伙食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工作要求
保障基本民生是群众突出关切,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任务,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今后一段时间,将迎来国庆、元旦、春节等多个重要节日和党的二十大、明年全国两会等重要活动,积极主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各项工作,坚决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各地要落实资金保障责任,按规定做好物价补贴所需资金安排。全面梳理保障范围和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认真落实启动条件要求,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严格对照有关规定要求,准确测算补贴标准。健全工作机制,优化程序、提高效率,务必做到在物价指数公布当月将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位。
各地要抓紧组织落实相关政策,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各地要及时将上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资金增支情况报送上级有关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于每月6日前汇总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2023年4月10日前,各地将此次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执行情况报送上级有关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于4月15日前汇总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