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031/2022-37158 组配分类: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2-06-17
文件编号: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 统一编号:ZJSP02-2022-0003
有效性:有效

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6-22 09:4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同时废止。

一、修订目录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浙江省定价目录是规定我省政府定价权限和范围的权力清单。定价目录之外无定价权。我省现行定价目录颁布于2018年。部分内容随着改革的推进,已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也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等领域价格管理。

为巩固已有改革成果,适时推进新的价格改革,更好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确保权力清单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依据《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相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署,省发展改革委修订形成了《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

二、纳入目录的项目

纳入《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定价项目主要包括三类:

一是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对依托网络形成自然垄断的水、电、气等行业,按照“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改革方向,进一步加强对网络环节价格监管,逐步放开生产端、消费端政府定价。

二是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此类定价项目涉及基本民生需求,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主要包括交通、垃圾处理、教育、医疗、养老、殡葬、文化旅游、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等方面。保留对这些行业的政府定价,有利于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并趋于合理,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价格权益,有利于安定群众生活。

三是暂不具备市场化竞争条件的领域。对目前尚不具备市场化竞争条件的个别商品和服务,暂时保留政府定价,包括部分司法服务收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垄断性交易平台收费等。

三、修订的主要方面

与2018年版定价目录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新增部分定价项目

1.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将“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列入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2.为落实国家“双减”政策,将“学校课后服务收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列入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放开部分定价项目

1.放开“机动车检测检验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此项规定已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放开“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国际机场旅客接送费”“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缩减部分项目定价范围

1.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服务收费中,继续对“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放开机顶盒IC卡补卡费等收费,已于2019年8月起施行。

2.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中,继续对“吊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取消拖车收费、放开抢修服务费和车辆停放费,已于2019年8月起施行。

3.电价中,继续对“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实行政府定价,放开进入电力市场的机组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户销售电价。

4.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垄断性服务收费中,继续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居民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实行政府定价,与供电主营业务相关服务收费不再列入定价目录。

5.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中,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此项规定已于2020年3月起施行。

解读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 读 人:周震宇

联系电话:0571-8705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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