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本目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告》(浙价法〔2018〕2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7日
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
序号 |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
1 | 输配电 | 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2 | 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 | 省内跨市管道运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 | |
市内管道运输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省级天然气管网供城市燃气企业和燃气电厂销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辖区内公共管网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大用户、车用气销售价格除外 | |||
3 | 供水 | 辖区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
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除外 | |||
4 | 交通运输 | 车、船通行费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 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船舶过闸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道路运输价格 | 省内跨市部分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高铁沿线班车除外)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市内跨县、区部分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高铁沿线班车除外)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
辖区内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城市交通价格 | 辖区内公共交通票价(含城乡公交、轨道交通、海岛船渡)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跨市、县轨道交通由项目发起所在市、县定价 | ||
辖区内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气)附加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
辖区内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含机场)停车场,公立医院、列入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体育场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城市建设投资(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 | |||
5 | 环境保护 |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达到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除外 | |
辖区内生活垃圾(不含建筑垃圾)处理收费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由村集体组织确定价格的除外 | |||
辖区内公共管网污水处理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污水处理设施除外 | |||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生态环境部门 | 定价范围为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 |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辖区内省定价以外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 ||||
6 | 教育 | 公办学历教育收费,公办幼儿园、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省人力社保部门 | 定价范围为公办高等教育(含中外合作办学),公办省属中小学(含中外合作办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公办省属幼儿园 |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省定价以外的公办中小学(含中外合作办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公办幼儿园、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 ||||
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教育行政部门、省人力社保部门 | 定价范围为非营利性民办省属中小学(不含中外合作办学) |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省定价以外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不含中外合作办学) | ||||
列入省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省中小学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出版行政部门 | ||||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 | 线上培训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教育行政部门 | 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 ||
线下培训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
7 | 医疗服务 |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医疗保障部门 | 定价范围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 |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省定价以外的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 | ||||
8 | 养老服务 | 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的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和护理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9 | 殡葬 |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公墓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含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存放处) | |||
10 | 文化旅游 | 有线数字电视 | 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景区 | 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及配套交通服务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公共体育设施 | 辖区内列入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公共体育设施的服务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11 |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 辖区内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公租房租金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市辖区内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
12 | 重要专业服务 | 司法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司法行政部门 | 定价范围为公证机构基本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基本鉴定服务。 | |
高速公路救援吊车服务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市场监管部门 | ||||
垄断性交易平台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矿业权交易 |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矿业权、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权)交易 | ||||
辖区内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建筑区划红线内居民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含预埋费和改造费) | |||
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注:1.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3.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4.本定价目录所称的市指设区的市及义乌市,县指县及县级市;辖区内指市、县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授权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的部分定价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
5.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除医疗服务价格由本级政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其余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具体工作。
6.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省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7.省级天然气管网供城市燃气企业和燃气电厂销售价格,视管销分离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
8.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9.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10.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价格改革进程和本地实际,在所辖区域内将上述政府定价项目进行放开试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