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031/2022-36874 组配分类:重要公告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成文日期:2022-02-16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机场轨道快线合建段)照明工程第ZM01标段投诉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17 15:56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交通运输发展保障中心,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现将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机场轨道快线合建段)照明工程第ZM01标段(招标编号:E3300000007000237007001)投诉事项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16日


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机场轨道快线合建段)照明工程第ZM01标段投诉事项处理意见

投诉人: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有伟。(投标人)

被投诉人:杭州市交通运输发展保障中心(招标人)

2022年1月6日,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收到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投诉,反映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机场轨道快线合建段)照明工程第ZM01标段(招标编号:E3300000007000237007001)中标候选人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符合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合同工程的要求。本机关依法受理,经询问被投诉人、第三人,调阅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现履行完毕本案调查及相关程序。

投诉事项及主张: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时在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机场轨道快线合建段)照明工程第ZM01标段和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乔司收费站至钱塘江新建大桥段)照明工程施工第ZM01标段两个项目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且拟派的项目经理均为江巍,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关于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合同工程的规定。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该明确两个项目为同一中标候选人且项目经理也为同一人时,后开标的项目不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投诉人要求纠正招标人的错误,由原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

被投诉人陈述申辩: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乔司收费站至钱塘江新建大桥段)照明工程施工第ZM01标段于2021年12月29日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12月30日评标。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机场轨道快线合建段)照明工程第ZM01标段于2021年12月30日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12月31日评标。经评审,上述两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均为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候选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为江巍。目前,上述两个项目标段均未发出中标通知书。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第3条“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的规定,由于本标段投标截止时间前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乔司收费站至钱塘江新建大桥段)照明工程施工第ZM01标段未发出中标通知书,因此,无法认定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经理江巍在本标段投标时有在建项目的情形。

因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机场轨道快线合建段)照明工程第ZM01标段和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乔司收费站至钱塘江新建大桥段)照明工程施工第ZM01标段为两个独立立项项目,目前浙江省公路施工范本及相关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投标时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要求,故虽然这两个项目的招标人均为我公司,但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并未约定同一投标人不得委派同一个项目经理参与这两个项目的投标。

中标候选人陈述:我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9日、30日参加了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乔司收费站至钱塘江新建大桥段)照明工程施工第ZM01标段和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机场轨道快线合建段)照明工程第ZM01标段的投标,拟派的项目经理均为江巍。

根据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机场轨道快线合建段)照明工程第ZM01标段招标文件附录5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中备注第2条,“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我公司在参与本标段投标时,还未被确定为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乔司收费站至钱塘江新建大桥段)照明工程施工第ZM01标段的中标候选人,且上述两个标段项目为各自独立的两个招标项目,截至目前(注:1月11日),中标通知书均未发放。因此,我公司委派的项目经理江巍不存在有在建合同工程的问题。如确认上述两个项目中标,我公司将配合项目业主要求及时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现查明:

(一)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机场轨道快线合建段)为2021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其中,照明工程第ZM01标段于2021年12月30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31日评标,包括投诉人在内的31家单位参与投标。经评审,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经理为江巍,公示期为2021年12月31至2022年1月4日。

投诉人于1月4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质疑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江巍有在建合同工程。因不服招标人作出的答复,提出投诉。

(二)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乔司收费站至钱塘江新建大桥段)为2021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其中,照明工程施工第ZM01标段于2021年12月29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30日评标,包括投诉人在内的31家单位参与投标。经评审,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经理为江巍,公示期为2021年12月31至2022年1月4日。

(三)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乔司收费站至钱塘江新建大桥段)照明工程施工第ZM01标段与在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机场轨道快线合建段)照明工程第ZM01标段均为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为同一单位,均为杭州市交通运输发展保障中心;中标候选人为同一单位,均为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经理为同一人,均为江巍。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规定,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五)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机场轨道快线合建段)照明工程第ZM01标段招标文件附录5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规定,拟委任项目经理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经理。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招标文件中,未限制投标人委派同一项目经理参与多个项目(或标段)投标,也未约定“兼投不兼中”原则。

(六)在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机场轨道快线合建段)照明工程第ZM01标段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12月30日09:30),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乔司收费站至钱塘江新建大桥段)照明工程施工第ZM01标段招标人尚未向中标候选人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由招标人编制并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和评标的依据。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机场轨道快线合建段)照明工程第ZM01标段招标文件中关于项目经理在建合同工程的约定并未违反《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相关规定,在该标段投标截止时间,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改建工程(乔司收费站至钱塘江新建大桥段)照明工程施工第ZM01标段招标人尚未向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局令第11号)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投诉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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