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浙江南北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仕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882889859(1/1)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秋涛北路佰富时代中心2幢709室
当事人:仕璇
身份证号码:3301241984******26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秋涛北路佰富时代中心2幢709室
单位:浙江南北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当事人:俞波
身份证号码:3301241983******16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秋涛北路佰富时代中心2幢709室
单位:浙江南北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参加“浙江省第六监狱新建监舍区工程测绘项目”投标过程中,涉嫌有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于2022年9月26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未就此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现查明:在参加“浙江省第六监狱新建监舍区工程测绘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你公司和杭州润升测绘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资格条件、要求证明材料“服务管理班子的组织结构形式”分别将张建新(身份证号码为3301251957******10)作为项目负责人与总工程师。投标时,仕璇担任浙江南北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俞波受仕璇委托担任涉案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中,未发现浙江南北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取得违法所得。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调查函及复函、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3090元(按中标项目金额561744元的千分之五点五计算);
2.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仕璇和直接责任人俞波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70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点五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