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杭州之江园林绿化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国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10940945B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信大道
当事人:虞国冬
身份证号码:3301211954******16
单位:杭州之江园林绿化艺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新生村沙浪虞
当事人:严湛
身份证号码:3625241987******14
单位:杭州之江园林绿化艺术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市山镇新建村
你公司在参加“330国道永康段改建工程(绿化工程)第LH03标段”投标过程中,涉嫌有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你们。你公司对告知内容作出了书面陈述和申辩,本机关经充分考虑,认为该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虞国冬、严湛未就告知内容提出陈述和申辩。
现查明,在2018年“330国道永康段改建工程(绿化工程)第LH03标段”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浙江金峨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和杭州之江园林绿化艺术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有12项呈规律性,占清单子目总项数的22.6%,比值均为1.08。投标时,虞国冬担任杭州之江园林绿化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湛受虞国冬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中,未查获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调查函及复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罚款:
1. 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81397元(中标项目金额14799568元,按千分之五点五计算);
2. 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虞国冬和直接责任人严湛分别处罚款人民币4476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点五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