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志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703833D(15-1)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98号
当事人:闫志森
身份证号码:1201111964******18
地址:天津市大港区胜利街前进里
单位: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海鹏
身份证号码:1201091977******30
地址:天津市大港区胜利街兴华里
单位: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参加“萧山-义乌天然气管道工程五泄江定向钻穿越工程施工标段”投标过程中,涉嫌有弄虚作假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未就此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现查明:在“萧山-义乌天然气管道工程五泄江定向钻穿越工程施工标段”招投标过程中,你公司投标提供业绩“上海石化至陈山成品油管道隐患治理工程”的施工合同载明:承包范围主要工程“定向钻穿跨越河流”大型定向钻DN800,长度950米。案涉施工合同载明:工程量清单定向钻穿越河流工程为“小型定向穿越 二级地质DN500”,长度为2300米。两者明显不一致,业绩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投标时,闫志森担任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海鹏受闫志森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中,未发现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违法所得。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调查函及复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55990.88元(按中标项目金额9331813.71元的千分之六计算);
2.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闫志森和直接责任人王海鹏分别处罚款人民币3359.45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