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转发你们。同时,就省及省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政府采用各类政府性资金,建设《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浙政办发〔2005〕73号附件,以下简称《核准目录》)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核准目录》对应的权限审批。
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采用各类政府性资金,建设《核准目录》范围内应由省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由省以下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各级地方政府采用各类政府性资金,建设《核准目录》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二、省及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三、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以及其他国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六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