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031/2021-38439 组配分类:重要公告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成文日期:2021-06-02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08 08:51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的积极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审核

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安排原则、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组织申报工作。各地要深入了解项目单位和项目基本情况,仔细审核项目在资金投放、建设条件、建设内容、申报投资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严禁将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中央预算内资金用于前期手续不齐全、不具备开工条件或已完工(含试运行)的项目。

二、加快项目实施

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以及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转移、侵占或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规范项目调整行为,严格按照《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要求,项目需报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方可调整。

三、加强项目监管

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严格按批复文件组织项目建设,确保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并及时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完工(竣工)报告,做好销项工作。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指出的问题要积极落实整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

四、加强项目月调度

列入本专项的项目,均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监管体系,实行按月调度。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管理权限,督促所管辖项目单位填报项目进度信息,并在每月8日前完成审核确认。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调度情况进行督查,对项目推进慢、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地区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项目的推进执行情况作为后续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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