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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031/2021-38598 组配分类: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1-06-14
文件编号:浙发改法字〔2021〕15号 统一编号:
有效性:有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发改法字〔2021〕15号)

发布日期:2021-07-22 15:25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当事人:中烨国际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雪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0560792727

地址:成都环球中心E2-1-1808-1

当事人:龙雪梅

身份证号码:5111211978******05

单位:中烨国际建工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仁寿县满井镇战斗村

当事人:章心怡

身份证号码:3301041995******22

单位:中烨国际建工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弄口社区

你公司在参加“海盐县东段围涂标准海塘一期工程(景观、绿化工程)”投标过程中,涉嫌有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你们。你公司对告知内容作出了书面陈述和申辩。本机关认为,该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胡明轩、汪亚京未就告知内容提出陈述和申辩。

现查明,在2019年“海盐县东段围涂标准海塘一期工程(景观、绿化工程)”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烨国际建工有限公司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电脑,且作出的陈述和申辩不足以证明没有相互串通投标。投标时,龙雪梅担任中烨国际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章心怡受龙雪梅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中,未查获违法所得。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调查函及复函、调查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罚款:

1. 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77061元(中标项目金额14011173元,按千分之五点五计算);

2. 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龙雪梅和直接责任人章心怡分别处罚款人民币4238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点五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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