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324284590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建业路418号A座1301室
当事人:叶鸣
身份证号码:33010219840105****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建业路418号A座1301室
单位: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唐福伟
身份证号码:6422211989012****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普福心苑
单位: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俏俏
身份证号码:33032719981031****
地址:浙江省苍南县马站镇福林村
单位: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参加“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产教融合大楼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投标过程中,涉嫌有弄虚作假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于2020年2月24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未就此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现查明:在“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产教融合大楼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招投标过程中,你公司提供的拟派项目总监杨伏良评分业绩“锦绣阳光商务大厦A楼酒店工程监理”和“锦绣阳光商务大厦B楼写字楼监理”及其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且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投标时,叶鸣担任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唐福伟担任公司经营部经理,直接负责本项目投标活动,为直接责任人;江俏俏受叶鸣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中,未发现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取得违法所得。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调查函及复函、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3860元(按中标项目金额2310000元的千分之六计算);
2.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叶鸣和直接责任人唐福伟、江俏俏分别处罚款人民币831.6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