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031/2021-38425 组配分类:重要公告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成文日期:2021-05-17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16 09:30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局:

为落实外商投资法,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发改外资〔2021〕36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优化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作了新的要求,现就我省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作如下要求,请各地一并遵照执行。

一、明确权限范围

(一)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免税确认,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确认书。项目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办理申请;投资总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免税确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确认书。项目单位采用网上申报、材料邮寄的方式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办理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后上报;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办理,继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和《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发改外资〔2006〕250号、浙经贸投资〔2006〕185号)中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技术改造项目由经信部门办理。企业通过浙江政务网申请,其中: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免税确认,由省经信厅出具确认书;投资总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通过经信部门初审合格后,由省经信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办理,继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和《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发改外资〔2006〕250号、浙经贸投资〔2006〕185号)中有关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规范项目办理

(一)项目分类备案。按照《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经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各地要督促企业根据项目的实际内容分成基建或技改类备案,对符合免税确认条件的项目通过不同的部门进行申报。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各地在办理免税确认事宜时,必须严格依据《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印发的相关文件,要仔细对申请材料(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的说明、用汇额、执行年限、进口设备清单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或说明)进行审核,不得随意解释政策内涵或歪曲引用产业条目

三、加强宣传和协调工作

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主动对外资企业办理鼓励类外资项目免税确认开展指导与服务。发改、经信等部门要定期与海关等部门开展交流,密切工作联系。

特此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5月17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