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江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1028521834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9号
当事人:刘江华
身份证号码:2201051975******17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9号院
单位: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李廷春
身份证号码:2112231971******39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9号院
单位: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韩浩
身份证号码:3706861988******30
地址:陕西省栖霞市臧家庄镇马陵冢村
单位: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在参加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设备安装监理03标(重新招标)投标过程中,涉嫌有弄虚作假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于2020年12月7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你公司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但未否认弄虚作假行为;本次投标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江华全权委托公司副总经理李廷春具体负责,并未对李廷春相关投标行为进行确认,请求按“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设备安装监理03标”中标金额予以处罚和不对法定代表人刘江华进行处罚。对于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经充分考虑,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予采纳。其他当事个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现查明,你公司在参加“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设备安装监理03标(重新招标)”投标时,提供的拟派项目总监业绩“成都地铁3号线二、三期工程机电系统工程监理A标”“成都地铁7号线工程机电系统工程施工监理A标”及其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投标时,刘江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廷春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直接负责本项目投标活动,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韩浩受刘江华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中,未发现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调查函及复函、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规定的情形,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72245.6元(03标中标项目金额9030700元,按千分之八计算)
2.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刘江华和直接责任人李廷春、韩浩分别处罚款人民币5779.64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八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