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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031/2021-36239 组配分类: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1-02-09
文件编号:浙发改环资〔2021〕39号 统一编号:
有效性:有效

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转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19 17:18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分局)、建设局、水利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编制“十四五”供排水专项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时应与《指导意见》充分衔接,客观分析本地的薄弱环节,按照轻重缓急研究再生水利用率目标,谋划重大废水资源化利用工程。

二、各地要结合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计划,不断提升再生水生产能力,积极拓展再生水在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农业灌溉、景观环境等领域的应用,为全省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做出努力。鼓励缺水城市将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相关标准的尾水作为生态补水,因地制宜推进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和再生水调蓄设施建设,构建“截、蓄、导、用”并举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到2022年,全省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16%,其中缺水城市利用率不低于20%。到2025年,全省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其中缺水城市利用率不低于25%。

三、各地要加强试点示范引导,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宣传推广。


附件:《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科学技术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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