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宁波市能源局、水利局,舟山市水利局:
为扎实做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通知》)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学习领会,把握原则主线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城镇公用设施建设中部分地区存在的服务收费项目偏多、标准偏高、行为不规范,部分企业服务意识不强、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全面系统地提出了清理规范措施。《通知》在理念上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按区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的要求,界定政府、企业、用户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原则把握上,明确了“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四项原则;在目标设定上,要求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在推进路径上,提出了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改善发展环境等五项具体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推进公用事业发展的综合性、指导性文件。
从前期调研情况看,经过近几年不断清理规范,我省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方面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还存在部分收费行为不规范、收费标准偏高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到,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是城镇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和内容,准确把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不同的监管模式要求,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要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引导公用事业属性合理定位和成本合理分担;要妥善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企业发展与民生保障、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因地制宜、稳慎推进。力争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抓住重点任务,确保政策落地
《通知》明确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的五大方面的工作任务。各地要聚焦重点工作任务,把握好时间节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方面。《通知》中明确取消的水电气收费项目,无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部取消,其他未列明但也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的,一并予以取消。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义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价费关系、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确定。(责任单位:省及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部门)
(二)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的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二是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输配电价,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销售电价;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三是按照《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适时调整城镇配气价格,其中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省及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三)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方面。一是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分析市场竞争情况,合理确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对产权分界点以后至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收费项目,各地要加强价格行为监管。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供水供气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合理制定价格。少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安装收费,要合理确定利润率,偏高的要尽快降低。要完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继续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要严格贯彻落实《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三是要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收费行为,对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责任单位:省及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建设、市场监管部门)
(四)提升服务水平方面。一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梳理完善现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建设、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加快修订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补齐政策短板。二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通过多种方式,加强行业质量管理。三是发展改革部门要监督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及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建设部门)
(五)改善发展环境方面。一是要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二是要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三是建立健全地方性政策体系,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四是市场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责任单位:省及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市场监管部门)
三、统筹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工作
《通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通力合作、统筹推进,共同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深化细化实化改革措施,兼顾各方利益,对《通知》明确要求取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要及时取消,对取消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对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保障项目正常运营。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于每年年底前将各地执行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省发展改革委将加强省级部门间沟通协调,视情联合各相关部门通报各地进展情况、开展检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能源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