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浙能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评标委员会:
现将萧山-义乌天然气管道工程五泄江定向钻穿越工程(招标编号:E3300000007000046028001)投诉事项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
附件
萧山-义乌天然气管道工程五泄江定向钻穿越工程投诉事项处理意见
投诉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延龄巷63号
法定代表人:陈超
被投诉人1:评标委员会
被投诉人2:浙江浙能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招标人)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751号
法定代表人:李玲晓
在萧山-义乌天然气管道工程五泄江定向钻穿越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投诉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省工业设备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该投诉事项,通过调阅招投标文件及评标报告等相关资料,致函涉案业绩业主单位、中标候选人配合调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申辩等方式进行了调查。现本案调查程序履行完毕。
投诉事项及主张:中标候选人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海盛公司”)投标业绩“上海石化至陈山成品油管线隐患治理工程”的管径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评审存在错误;现场评标视频看到业主专家在与其他专家交流,怀疑可能存在引导其他专家倾向性评分的情形;怀疑招标人在明知中标候选人业绩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采取由中标候选人主动放弃中标的方式变相安排重新招标,以回避评标过程中评审过失及相关责任。
投诉人要求纠正错误并召集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被投诉人1(评标委员会)申辩:本项目评标过程中,“上海石化至陈山成品油管线隐患治理工程”作为天津海盛公司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进行评审,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天津海盛公司投标业绩“上海石化至陈山成品油管线隐患治理工程”的评审并无错误,评标活动中并未发生业主专家引导其他专家对特定投标人进行倾向性评分的情形。
被投诉人2(浙江浙能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申辩:我司试图与涉案业绩业主单位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联系,但因未找到联系方式,没有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天津海盛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发函给招标代理,以同时中标其他工程、设备调度存在困难为由放弃中标。
中标候选人(天津海盛公司)陈述:因本公司同时中标江山之线和柯城电厂专线(杭衢铁路柯城区影响段)迁改工程安装施工,与本项目工期有重叠,考虑到我公司操作人员设备调遣存在较大困难,无法满足本项目施工工期要求,故决定放弃中标。未对投标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陈述或申辩。
现查明:(一)萧山-义乌天然气管道工程经浙发改能源〔2018〕503号同意,已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萧山-义乌天然气管道工程五泄江定向钻穿越工程招标公告于2020年12月11日发布,2021年1月4日、5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江苏省工业设备公司、天津海盛公司等10家企业参与投标。经评审,天津海盛公司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1月5日至1月7日。投诉人于1月6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后因不满意招标人1月8日作出的答复,于1月14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省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为“承担过单条长度0.7公里及以上、管径Φ813及以上的定向钻穿越工程施工业绩;或承担过天然气长输管道(管径Φ813及以上)安装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业绩,且该总承包业绩中须包含单条长度0.7公里及以上、管径Φ813及以上的定向钻穿越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复制件。
招标文件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为“以项目经理身份完成过单条长度0.7公里及以上、管径Φ813及以上的定向钻穿越工程施工业绩;或以项目经理身份完成过天然气长输管道(管径Φ813及以上)安装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业绩,且该总承包业绩中须包含单条长度0.7公里及以上、管径Φ813及以上的定向钻穿越工程”。业绩证明资料:只要求提供竣(交)工验收记录(报告),如业绩证明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需同时提供其他相关的竣(交)工验收资料。相关的竣(交)工验收资料,仅指竣(交)工验收阶段及之后签署的工程资料,如竣工图、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凭证等。
(三)天津海盛公司投标文件显示,本次投标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任宏浩,提供了3个投标业绩,分别为:“东北郊热电厂供热管网并网调峰工程(丽苑锅炉调峰工程),项目负责人为赵金玉,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涿州--定兴天然气管道工程定兴支线(荣成方向),证明材料为施工合同,未发现项目负责人信息;上海石化至陈山成品油管道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经理为任宏浩,证明材料为工程交工证书、施工合同,其中《上海石化至陈山成品油管线隐患治理工程顶管穿越工程合同》载明“定向钻穿跨越河流”大型定向钻DN800,长度950米。
(四)天津海盛公司提供的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工程交工证书无法全部体现业绩要求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施工合同不属于竣(交)工验收阶段及之后签署的工程资料。
(五)涉案业绩业主单位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石化至陈山成品油管线隐患治理工程顶管穿越工程合同》载明,上海石化至陈山成品油管线隐患治理工程顶管穿越工程顶管穿越工程量清单定向钻穿越河流工程为“小型定向钻穿越二级地质DN500”,长度为2300米。
(六)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公示的《上海石化至陈山成品油管线隐患治理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报告》等竣工验收报告材料显示,上海石化至陈山成品油管线隐患治理工程的建设规模为“管线长度22.7km,管径φ508,设计规模877.2万t/a,设计压力4MPa”。
(七)经核查评标现场监控视频,未发现业主专家发表可能影响评标活动的不当言论。
本机关认为:由招标人编制并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和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进行评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投诉情况属实。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招标人帮助中标候选人“主动”放弃中标的情形。对于天津海盛公司涉嫌投标业绩造假问题,本机关将另案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
如对本投诉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