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路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继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128972311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江都路33号
当事人:郑继刚
身份证号码:1201051964****4859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星河花园
单位:天津路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赵雷
身份证号码:1201051978****5118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海门路岷江里
单位:天津路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戴佳祥
身份证号码:1201051992****0913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江都路33号
单位:天津路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参加“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设备安装监理01标、02标”投标过程中,涉嫌有弄虚作假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于2020年12月9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未就此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现查明,在“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设备安装监理01标、02标”招投标过程中,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拟派项目总监业绩“南京至高淳城际轨道禄口机场至溧水段工程系统设备监理项目DNL-SJ-03标”“无锡地铁1号线机电设备和系统控制设备集成及系统控制设备安装监理标段”“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一期)弱电设备安装项目(监理)”及其证明材料造假,存在二次业绩造假行为。投标时,郑继刚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雷担任公司市场开发部部长,直接负责本项目投标活动,为直接责任人;戴佳祥受郑继刚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中,未发现天津路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取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调查函及复函、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规定的情形,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在参加“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设备安装监理01标、02标”投标时的弄虚作假行为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18667.16元、140716.11元(01标中标项目金额12491280,02标中标项目金额14812222.3元,按千分之九点五计算),以上合并罚款人民币259383.27元。
2.对你单位参与“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设备安装监理01标”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郑继刚和直接责任人赵雷、戴佳祥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1273.38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九点五计算);对你单位参与“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设备安装监理02标”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郑继刚和直接责任人赵雷、戴佳祥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3368.02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九点五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