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231537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188号京西大厦B座6楼1号
当事人:王晓龙
身份证号码:6521011979****3517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鼓楼晶典小区
单位: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朱鹏程
身份证号码:1303221993****2015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团林乡侯里村256号
单位: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参加“金华-义乌-东阳市域交通工程东阳段道路恢复(含管线)施工01标”和“金华-义乌-东阳市域交通工程金华段道路恢复(含管线)施工01标”两个标段投标活动时,涉嫌围标串标。本机关对此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12月9日依法作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现查明,你公司和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参加“金华-义乌-东阳市域交通工程东阳段道路恢复(含管线)施工01标”投标时投标文件商务报价异常一致,在参加“金华-义乌-东阳市域交通工程金华段道路恢复(含管线)施工01标 ”投标时投标文件商务标报价呈规律性,存在两次串通投标行为。投标时,王晓龙担任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鹏程受王晓龙委托担任涉案标段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中,未发现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取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调查函及复函、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两次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取消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