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031/2021-36118 组配分类: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1-03-11
文件编号:浙发改法字〔2021〕6号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聂英海、张玉池)

发布日期:2021-03-11 10:43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当事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英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400172D

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百川大厦A座16-19 层

当事人:聂英海

身份证号码:1301021962****2134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29号

单位: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玉池

身份证号码:1311231980****0016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248号

单位: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参加“金华-义乌-东阳市域交通工程东阳段道路恢复(含管线)施工01标”和“金华-义乌-东阳市域交通工程金华段道路恢复(含管线)施工01标”两个标段投标活动时,涉嫌围标串标。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于2020年12月9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你司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认为公司参与的“金华-义乌-东阳市域交通工程东阳段道路恢复(含管线)施工01标”和“金华-义乌-东阳市域交通工程金华段道路恢复(含管线)施工01标”属于同一项目的两个标段,应该算做一次投标,请求撤销对公司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的拟处罚决定。对于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而不予采纳。其他当事个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现查明,你公司和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参加“金华-义乌-东阳市域交通工程东阳段道路恢复(含管线)施工01标”投标时投标文件商务报价异常一致,在参加“金华-义乌-东阳市域交通工程金华段道路恢复(含管线)施工01标 ”投标时投标文件商务标报价呈规律性,存在两次串通投标行为。投标时,聂英海担任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玉池受聂英海委托担任涉案标段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中,未发现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取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调查函及复函、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两次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取消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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