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于2021年9月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发改法字〔2021〕18号)进行公开。2021年12月29日我委收到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浙政复〔2021〕3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浙政复〔2021〕333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发改法字〔2021〕18号)中对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李振翔的行政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发改法字〔2021〕18号)公开信息。
特此说明。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