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策文件及解读 >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索引号:002482031/2021-38059 组配分类: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1-11-17
文件编号:浙发改价格〔2021〕407号 统一编号:
有效性:有效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供暖季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7 11:38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能源集团:

根据我省供暖季天然气气源价格变化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天然气门站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市门站和电厂门站价格

浙江浙能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或城市管道运输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26元调整为3.99元,下浮不限。执行时间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浙江浙能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向天然气发电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38元调整为4.11元。执行时间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以上价格不含天然气发电直供和增量部分。

二、合理安排终端销售价格

各地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此次不作调整。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确定配气价格,在合同气量内根据上下游联动机制调整本地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对合同外气量采购价格高于省级门站价的差额部分,原则上不予疏导。上下游直接交易企业的气源价格按照与上游资源方签订的合同价执行。对于2021年城市燃气企业因未调整居民用气价格产生的购销差价亏损,由市县财政酌情补贴。

请各地按上述要求抓紧调整非居民天然气终端价格,同时加强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实施。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张郭伟;联系电话:0571-87055407。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7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