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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031/2021-38028 组配分类: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1-12-15
文件编号:浙发改价格函〔2021〕853号 统一编号:
有效性:有效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明确部分用户分时电价执行相关事宜的函

发布日期:2021-12-20 17:07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省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各售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41号)要求,现就部分用户分时电价执行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1.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用户、部分国家政策明确的大工业电价用户(含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或电度电价。

2.上述用户中选择执行电度电价的,以电度电价的形式签订市场化交易合约并进行电费结算。

后续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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